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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土地循環利用效益,請公墓墓基使用年限屆期家屬配合辦理起掘

 

發稿單位:殯葬管理所
發稿日期: 7月8日 16:55
發稿人:陳仕康 214-4333*204

 

臺南市安南區第一示範公墓興建於民國73年,佔地約16公頃,因土葬觀念式微,加上少子化影響,選擇起掘申請塔葬、環保葬(植存、樹葬、海葬)家屬比例遠大於土葬。為發揮土地效益,未來將重新規劃設置環保葬專區,活化公墓墓地,殯葬管理所將分階段通知墓基使用年限屆滿之家屬辦理起掘及歸還使用墓基事宜。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另依臺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墓基使用年限為10年,期限屆滿家屬應自行起掘並歸還使用墓基。

 

殯葬管理所第一階段優先通知民國85年以前埋葬至今已使用25年之家屬,於110年6月29日寄出1,126封通知函,請家屬收到通知後可攜帶文件至南區殯儀館或安南區第一示範公墓服務中心辦理起掘作業,應備證明文件有:

 

一、原埋葬許可證或先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三擇一,除戶謄本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或戶籍謄本(需能看出申請者與先人之關係)。

三、申請人印章。

四、繳納墓基清除保證金8,000元(若自行清除完畢及墓穴填土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五、起掘證明書費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