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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平安

本會於100年8月3日召開100年第27次鑑定會議,共鑑定28件車輛行車事故案,當事人近一百人到會參協助說明肇事經過,經委員專業研析案情研判,會議在下午6時30分順利完成。將於近日寄發鑑定意見書。本(27)次會鑑定案件分析:一、 依處理事故機關轄區以永康警察分局7件、善化警察分局5件、第二警察分局3件、交通大隊處理轄區3件、高速公路2件。2件以下不計。二、 受傷人數計30人死亡5人。三、 受理案件來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18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送2案。民眾申請8案。四、 依車型區分:小型車(小客、貨車)29件。機車24件。腳踏車3件。行人2件。大型車1件。五、 肇事原因分析:未遵號誌11件(閃光號誌6件紅綠燈號誌5件)、未注意車前狀況10件。路口未依規定讓車9件。超車不當5件、未依規定車速行駛5件。提醒用路人應遵交通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及第102條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第102條第1項第5款: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2款: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及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