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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套房有線電視收費標準

       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以下稱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 頻道 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台幣(以下同)六百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第6條規定:「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 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有鑑於系統經營者與頻道商雙方基於著作權法其授權僅 限於「家庭收視戶」之相對概念,故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收視費用係以「戶」計價,亦即採家庭戶之觀念收費。 
       2009年1月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278次委員會會議決定「戶」指的是同門牌的共同生活家庭而言,或者鄰接的共同生活戶,也就是住在上下左右前後的共同生活戶,合乎這項定義的收視戶,只要在裝機時支付每台電視機的裝機費,每月只需繳交一戶收視費。
       實務上因涉及戶之樣態甚多,致使少數涉及戶定義(爭議類型主要為套房出租、學生宿舍..等)究應如何收費之紛爭頻傳。NCC爰決議現階段仍以原家庭戶之意旨為收費標準,至於套房出租等的收視費用,視個案留給業者與訂戶議價空間。
       另於97年10月16日由NCC所舉辦之座談會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就套房分租而言,若以出租套房為業者,非消保法所稱之消 費者,故最終之消費者為分租戶之住戶而非房東;再者,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亦同意有線電視之收費以家庭為基準,共同生活之一家人為戶之基本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