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規定 : 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於給付訂戶之收據背面製作發給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費者保護法第16條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