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拓寬道路或政府依法徵收所產生的畸零地,往往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無法運用,造成閒置情形;最近修正通過「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除明確用詞定義外,並放寬深度認定,將使無法興建的畸零地有「解套」的機會。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發布實施,歷經修正後,因各地方實際條件不一,致產生許多問題,故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廢止,並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原臺南市、縣政府現行分別訂有「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及「台南縣畸零地使用規則」據以辨理轄區內畸零地及相鄰土地之使用管理。隨後為因應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南市、縣現行規定,訂定「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新訂規則業已於ㄧ百零一年七月四日發布實施,其中較重要之修訂包括第2條用詞定義、第6條基地最小深度認定、第7條何謂「業已建築完成」之情形...等。本規則之訂定,關乎土地之畸零認定得否建築使用,你家的土地在新制上路後是否因此「解套了」,詳細內容有興趣之民眾可逕上本府網站首頁之下載專區進入市政公報搜尋「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歡迎多加利用。關鍵字: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網址:http://www.tainan.gov.tw/tainan/Bulletin.asp?nsub=G1A200發稿人: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工程員 張惟韶 電話:06-6334548